全站检索
首页 >> 政策法规 >> 广西政策 文字大小: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6-18(来源:) 作者:
桂残联字〔201448
 

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提高基地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基地安置残疾人生产劳动、辐射带动、帮扶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作用,按照简政放权原则和基地补助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等要求,我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经研究决定,现将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4618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安置残疾人生产劳动、辐射带动、帮扶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桂政办发〔2012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是指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强发展能力,增收脱贫,改善生活为宗旨,经设区市残联评估认定,报自治区残联备案的经济实体。

  基地享有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扶持、业务指导、提供符合安置或辐射带动条件的残疾人基本信息服务等权利。基地应按照扶助类型和标准,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各项责任,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的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基地负责人(责任人),具有独立的经济运营场所和培训场所,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三)自行投入资金3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和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劳动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能力,经济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

  (四)与被扶持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对象一次签订二年以上扶持协议,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基地助残的类型和标准

  基地扶助残疾人的类型分为集中劳动型、分散辐射带动型和上述二者兼有型。

  (一)集中劳动型。基地设置一部分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的岗位,集中安排50名以上残疾人直接在基地从事生产劳动,基地所安排的残疾人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辐射带动型。基地通过向残疾人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扶持,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不少于100人,给予每户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的生产资料价值不低于基地所获本项目补助资金的60%,所辐射带动扶持的残疾人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三)复合型。基地同时兼有集中安排残疾人生产劳动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功能,所安置或扶持的残疾人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分别符合所扶助类型的要求。基地集中安排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1名,按辐射带动2名残疾人计算,经折算后,所辐射带动的残疾人不少于100人。

  第四条 基地运营

  基地建设投入以自主投入为主、残联扶持补助为辅。

  基地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各级残联不得为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基地的民事、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基地补助标准

  对基地补助资金扶持期为四年,自治区每年对每个县(市、区)基地补助20万元,总额80万元。各市、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扶持基地建设,扩大基地生产规模和扶持面,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用于基地建设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等。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地的基地建设数量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重点扶持1-2个基地。有2个基地的县(市、区)可以将自治区、市下拨的基地补助资金按集中安置和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数合理安排到每个基地,且两个基地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辐射带动总人数、及相应的劳动待遇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六条 基地补助资金拨付

  (一)补助资金按年度拨付。

  (二)各县级残联在收到自治区、设区市下拨的补助资金后,要与基地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补助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4),并按基地扶持残疾人工作进度和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年度内执行完毕。

  第七条 基地申请、审核、审批

  基地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次,每次申报扶持期两年。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向所在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县级残联对申报的经济实体开展调研比较,选择最优扶持项目1-2个,经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底前向设区市残联申报下年度基地项目,并经同级财政同意后报设区市残联评估。

  (三)设区市残联于4月底前,组织成立由残联、扶贫、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基地评估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对基地进行评估,并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评估报告》(附件2),对评估通过的基地,由设区市残联确定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

  (四)设区市残联于6月底前将审批确认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申报书》报自治区残联备案。

  扶持期间基地项目如有调整,必须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情况变更表》,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并报自治区残联备案。

  自治区残联对各设区市上报备案的基地进行抽查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自治区残联将取消其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资格。

  (五)对于审批确认的基地,要统一悬挂阳光助残扶贫基地标识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开公布管理与服务制度。

  第八条 考评与奖惩

  (一)考评方法。实行自评和抽查考评相结合。基地在项目执行中,如实完整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管理手册》(附件3,接受自治区、市、县绩效考评。县级残联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要求,先行自评工作,将自评结果上报市级残联和财政局。市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局对所辖县级残联、财政局及基地绩效考评后,将考评情况上报自治区残联和财政厅。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厅根据各地自评情况,组织检查组对14个市和部分县自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座谈、查阅资料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考评。

  (二)考评等级。年度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项目效果。

  1、档案资料完整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资金管理严格规范,选项科学合理,社会效益明显,工作绩效突出,落实专项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所扶持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年度考评为优秀。

  2、档案资料较完整规范、管理制度较健全,资金管理较严格规范,选项较科学合理,社会效益较明显,工作绩效较突出,扶持对象人数不低于申报人数,所扶持对象的劳动待遇(经济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年度考评为合格。

  3、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使用严重违规,选项不科学,社会效益差,工作绩效不达标,且出现和发生扶持对象人数达不到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三)奖惩

  1、对于扶持期间考评为合格以上的基地,自治区继续安排下年度扶持资金。

  2、对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自治区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

  3、对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基地,自治区停止拨付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并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市、县政府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开发式扶贫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包括提供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和免费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补贴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所需的生产资料;施行基地无障碍设施改造;直接用于扶持残疾人的其他开支。

  (三)补助资金属于残疾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各市残联要加强对所辖地区基地发展的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基地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效益,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县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各市、县残联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主办:365走地盘  邮箱:glsclnews@163.com
技术支持 & 网页制作:桂林市信息中心
桂ICP备05004391号-1